也有很大的关系,不应该把所有过错都推给中国企业。
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合理手段维护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普遍性的市场行为反映出对中国公司无原则的歧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明确表明该行为可能违反WTO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2)根据在美上市概念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警惕事件演变成全面做空中国经济的前奏。
长期启示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响应机制。应该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性和计划性,应将可能影响国家形象、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购并和企业境外上市等问题,纳入国家经济公关系统之中。同时,国家经济公关系统要对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问题,如企业群体性诚信危机、政府是否“操控”企业对外资源、产业投资等,提前制定相应的预案,避免企业微观层面的危机变成国家层面的宏观难题。
(2)进一步完善国家开放经济战略,促使企业务实审慎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应将企业境外上市纳入国家经济战略的全局考量与总体设计之中,进一步完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商务部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证监会应在与40个国家、地区已经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边监管规则,特别是考虑未来境外上市企业监管的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加强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哪个部门牵头对中国境外上市企业进行管理,实践中尚不明确。突出牵头主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是更好规范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的首要条件。
然后,考虑是否将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纳入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仅限于“境内设立的”公司。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业务主要在中国,我国可根据“客观联系”原则将他们纳入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为加强监管提供法律基础。为中国企业在国外上市和投资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3)进一步完善国内资本市场,为优秀企业的上市及其发展创造更好的平台。
首先,要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美国除主板和创业板外,具有丰富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这次信任危机中很多涉案企业都是从场外交易市场转板到主板和创业板的。正是这种多层次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吸引世界各国的企业竞相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我国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新三板”目前仍停留在试点阶段,其他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难以满足不同企业对股权融资的不同需求。所以,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还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健全功能,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境内上市。
其次,要加强发行、交易、内控、退市、补偿等证券市场制度建设。
在美“反向收购”造成造假频发,使得我们应当深刻检视我国的“借壳上市”及“退市”制度。中国资本市场年均退市率不到1%,远低于国际同类市场,不少ST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的“2-1-2”现象,导致该淘汰出局的公司难以正常出局;集体诉讼是针对虚假信息披露企业最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运行20年来,只有不超过10例的受限制使用的“共同诉讼”,对造假企业的惩罚不够。有进无出,轻虚假信息披露惩治的市场难以培养重诚信、重投资者保护的上市企业及市场环境。
美国做空机制对市场的净化作用,对我国做空交易机制的推进和完善有借鉴意义。我国证券业协会在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要发挥更大作用,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引导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加强企业规范管理。此外,要规范中介机构,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外部监督体系,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
(4)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稳妥推进国际板建设和筹划跨境对等监管。此次事件带给我们最现实的思考就是,要更加稳妥地推进国际板建设。一要完善上市标准、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提交频率及违规惩罚力度,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要考虑国际板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维持成本,保持境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三要思考跨境监管对国际板的重要意义。中美两国已签署跨境监管备忘录,跨境审计等实质监管问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国际板推出以后也将面临对他国企业的监管,适当地跨境监管对我国国际板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可积极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知识交换,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提升监管成效、监管标准,改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监管,做好应对国际板开放的准备。
(5)进一步引导企业提升适应、利用和驾驭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
1.加快健全尊重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和市场规律的企业信用体系。
2.帮助企业提高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能力。
3.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4.引导企业重视公共关系,提高企业与市场有效沟通、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能力,保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机会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