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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为什么要交党费
来源: 德森克   作者: 抱艺  浏览次数:2210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们主要谈一谈关于党费的问题。


作为党的经费的重要来源,我们党一直重视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在历次党章中,都有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二大党章专门列了“经费”一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作了详细规定,并把“欠缴党费三个月”作为开除党员的一项条件。三大、四大党章除对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比例略有调整外,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自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明确写入党章,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六大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没有再做规定,将“不缴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而不再作为开除党员的条件。七大党章把“征收党费”明确为党的支部的一项工作,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并将党员脱党的规定由原来三个月改为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在严酷的革命斗争中,为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虽然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及对欠缴党费党员处理的规定时有变化,但党员要交纳党费这一基本条件,一直延续至今,始终没有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逐步制度化。2008年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这不仅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更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提醒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而对于不履行交纳党费义务的党员,党章也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其所在党组织则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党务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二是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此外,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东方)



  --- 党员知识学习 ---


新党员为何要有一年预备期


  按:今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95华诞。95年来,党章指引、见证并展现了我们党成长、成熟、发展、壮大的光辉历程,是我们党奋斗历史的概括总结和高度浓缩。近日,本网推出“建党95周年·学党章”专题。让我们一起来追寻党章、重温党章、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继续用党章指引我们不断前进。


  我们在“党章问答”栏目梳理了党章中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撰文解读,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对于这一条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肯定不陌生。“预备期一年”的规定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设立预备期?现就这两个问题作一定历史考察和梳理。


  关于党员预备期的规定,最早源自俄共(布)党章。早在1919年3月,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其中第二章规定,新党员入党,工人、农民预备期至少两个月,其他人至少六个月。这是俄共党章首次对党员预备期作出规定,反映了列宁对执政党党员从严要求的思想。



  作为在共产国际直接帮助下成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条文与内容不可能不受俄共的影响,党员预备期的规定也不例外。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第五条规定:候补党员(八大党章改为预备党员)的考察期限至少两个月。次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则规定,新党员可以不经过候补期,直接成为正式党员。没有候补期的教育和考察,这不利于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基于这样的认识,1923年党的三大党章重新恢复党员的候补期,并首次对不同成份的党员设置不同的期限。三大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候补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四大党章沿袭了这一规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也称五大党章)对候补期作了修正,特别规定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减少至3个月。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修正案再次废除了关于候补期的规定。从一大至六大党章,关于党员候补期规定经历多次修正与变化,这一方面反映这个时期党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反映党正在努力扩大自己的队伍、壮大自己的力量。


  194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12月由中共中央书记处印。


  随着党在延安站稳脚跟并日益成熟,1945年七大党章对入党的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延长了新党员的候补期。其中,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候补期为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候补期为一年。这里既突出了党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党从严治党的要求。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吸收了七大党章从严治党的思想,但是对入党手续作了较大的修正。八大党章第一次用“预备期”取代了“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替代了“候补党员”的表述,主要考虑到“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同时,八大党章取消了不同社会成分党员不同预备期的规定,把党员预备期统一规定为“一年”。这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无需在党章中再区分不同社会成分,只要是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而且又具备入党条件,都可以申请加入党的组织。


  至于为什么把预备期规定为“一年”?这里有几个因素:一是,党夺取全国政权后,党员队伍迅速扩大。这就需要设置一个预备期,以便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二是,党执政了,很多人更愿意加入党的组织,因而必须通过延长预备期来达到严格党员进入的门槛。三是,历史经验表明,没有预备期或预备期过短,容易出现“突击入党”的现象;如果预备期过长,又不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因为预备党员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八大党章把预备期规定为“一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也利于党的健康发展。


  总之,设置“一年”党员预备期,不仅有利于预备党员在参加党内生活、履行义务过程中接受党性教育和锻炼,而且也有利于党组织对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等进行更深入地考察。这对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先进性、纯洁性,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陈坚)


党章中"四个服从"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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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那么,这“四个服从”又是怎么来的呢?它在党章发展中经历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就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二大党章提出的这“两个服从”,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四个服从”的核心内容,即“全党服从中央,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此后至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基本都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四个服从”正式提出,是在1938年9至11月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为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深刻教训,强调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尤其是通过党内法规来建立健全党内关系,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毛泽东将“四个服从”作为我党“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强调指出,“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


  在六届六中全会的基础上,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做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七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条件:“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强调了“四个服从”的作用,他指出,“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党内的秩序,就是由“四个服从”原则来建立的。


  七大党章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政治纪律确立了下来,此后历次修改的党章都把“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作了新的表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一规范化表述,一直沿袭至今。


  “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内极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90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和根本成就表明,严格遵守“四个服从”,是党的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之一。在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成为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完整的统一整体,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葳 陈坚)


入党为什么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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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是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新党员入党的一种庄严仪式。对于大多数党员来说,这条规定并不陌生。但至于为什么必须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很少有人讲得清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对其进行一番历史考察。


  早在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对“入党宣誓”仪式作了规定。入盟宣誓时,支部主席先向被接收入盟的盟员宣读和说明章程相关的条文,告知入盟者应尽的义务,然后向入盟者发问“你愿意加入这个同盟吗?”如果入盟者回答“愿意”,那么支部主席就要他保证履行盟员的一切义务,宣布他为盟员并将他编入支部。这种“问答式”入党宣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初的一种仪式,对后来的各国共产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在刚成立的几年里,中国共产党并没有严格的入党仪式,直到1925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央通告第五十三号——介绍新党员之变通办法,各团体中党团的组织与任务》之后才逐步形成。这份通告规定,新党员入党时必须经过入党仪式,并编入一个支部。此后,一些受马克思主义影响较大的工厂和学校举行入党宣誓时,一般在现场悬挂党旗,新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大革命失败后,党转入地下斗争,为了保守秘密,取消了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硬性规定。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入党宣誓仪式又逐步恢复并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由“宣布仪式开始-介绍新党员简历-主持人讲话-新党员握拳宣誓-鼓励教育新党员-高唱《国际歌》”组成的庄严程序。这些后来在实践中被广泛吸收和创造性运用,并形成更为规范成熟的程序:宣布开会-唱国际歌-向党旗及革命导师致敬-向为党的事业奋斗英勇殉难的同志敬默三分钟-支部书记报告-宣誓人报告简历及入党志愿和决心-介绍人报告介绍理由、经过及意见-解释誓词内容-宣誓-上级党委代表讲话。尽管入党宣誓仪式日益成熟,而且已为各地方基层党组织广泛运用,但是长期以来中共中央还只是把它看作是一种教育新党员的方式而不是入党必经的程序,因而也没有对入党宣誓仪式作统一规定。直至1982年,党的十二大才正式把“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载入党章。这一条规定为之后历届党章所沿用,标志着其历史地位的最终确立。


  通过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一规定,之所以写入党章并作为发展新党员的必经程序,有着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重要性。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第一,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入党宣誓仪式在建党初期就已确立,而且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中一直保存下来,并在发展、壮大、纯洁党的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党的优良传统。把这一仪式载入党章,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第二,加强党员教育和党员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庄严的入党宣誓仪式,可以使新党员牢记党对自己的要求,增强党性观念,终生不忘自己的誓言,提高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经得起各种严峻考验的合格的共产党员。第三,强化新党员身份认同和党组织的凝聚力的重要形式。面对党旗进行宣誓,是新党员对自己身份转换的一种正式确认,给予他以切身的心理体验,使其对党组织形成一种情感认知和认同,从而加强对党组织的“集体记忆”,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在无形中得以强化。


  总而言之,无论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尤其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新党员入党之时举行庄严的入党宣誓仪式有着特殊的意义。党旗代表着党,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党员对党表示自愿承担政治责任和组织责任的决心,是强化党员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可或缺的程序,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陈坚)


申请入党为何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按:今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95华诞。95年来,党章指引、见证并展现了我们党成长、成熟、发展、壮大的光辉历程,是我们党奋斗历史的概括总结和高度浓缩。近日,本网推出“建党95周年·学党章”专题。让我们一起来追寻党章、重温党章、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继续用党章指引我们不断前进。


  我们在“党章问答”栏目梳理了党章中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撰文解读,敬请关注。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收社会先进分子、保持党的肌体活力的有效手段。现行党章明确了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条件,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要求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申请入党的人需要入党介绍人是党的一贯传统,党从成立之初就有相关规定。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之所以作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建党初期党时刻有被敌人破坏和消灭的危险,所以必须加强对入党人员的了解和审查,经党员介绍入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新加入党员的质量和成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混入党内。后来的这一规定被历届党章所继承,成为吸收新党员必须的程序。


  不过,党在成立初期,对于入党介绍人数量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大纲领和二大党章规定是一人,三大、四大党章规定为两人,而五大党章又改为一人,六大和七大党章则根据入党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规定介绍人的数量从一人到三人不等。从八大党章开始,入党介绍人的数量才固定为两人。入党介绍人之所以必须有两人,是因为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对申请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和客观,避免因为一名介绍人对申请人主观、片面的看法而影响其入党;同时也可以保证在其中一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下,另一名介绍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培养和教育,保持入党教育的连续性,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此外,对于入党介绍人资格,党章也有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党员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之分,预备党员是处于接受组织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党员,其义务与正式党员一样,但是享受的党员权利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项。而入党介绍人的任务是在入党申请人具备党员条件的时候,及时向党组织介绍其入党,并表明自己同意其入党的态度,这种提出和表决申请人能不能入党的权利是正式党员才能享有的。所以,入党介绍人必须是正式党员。


  总而言之,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主要目的是通过介绍人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各种表现情况,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帮助他们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尽快入党。(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刘志新)


为何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就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现行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什么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另一方面是,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鲜明特色。早在1847年6月,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从支部、区部、总区部到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系统,使党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同年8月,马克思、恩格斯直接领导和参加了布鲁塞尔支部的组建工作,马克思还亲自担任支部书记。四个月之后,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把支部单列为一章,指出支部是同盟的基层组织,并规定“支部的组成至少三人至多二十人”。这里不仅在组织上确立了党支部的地位,而且规定了成立支部的人数范围。后来,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基层支部的思想基础上,创造性地指出“只有建立共产党的支部并得以巩固,才是真正建立起巩固的有组织的共产党”。同时,他还旗帜鲜明地把党支部设置在工厂、矿山等基本生产单位,这就使无产阶级政党的根基深深扎在基层支部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关于建立基层党支部的思想,对各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自身基层组织建设。党在正式成立之前,各地就建立起了早期组织——党小组,他们开展的很多工作较好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党的正式成立创造了条件。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党员五人以上应成立委员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提出,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修正章程把成立基层组织的标准由“三人至5人”提高到“五人至十人”,同时规定不满五人也应当有组织。1925年党的四大第一次从党章高度明确将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并将原来章程中“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


  四大党章之所以把成立党支部的人数标准确定为三人,一是因为党在成立之初几年里人数比较少,到四大时只有994名党员,而且党员比较分散;二是因为若有不同意见,三个人便于表决并形成较为正确的评判结果,更好地开展党的工作;三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党日益意识到成立支部的重要性。1925年四大时,党就提出“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四大的这一规定对于巩固党的基础,发展和壮大党的力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后至改革开放前,除了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外,历届党章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这一规定,提出“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从党95年的成长历程来看,党的支部建设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毛泽东提出的“把支部建在连”上的创造性思想。1927年9月,毛泽东在“三湾改编”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党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并在湖南酃县(现炎陵县)水口把这一思想进行了具体实施,在部队中第一次实行了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立党支部的新制度,规定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从而有效解决了党对军队基层的领导问题。正如后来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深刻指出:“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加强支部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党的基层组织处于党和人民事业的第一线,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密切,是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归根到底都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去实现。同时,党要通过基层组织把每个党员组织起来,党的基层组织就像是党组织的细胞,只有每个个体细胞生机勃勃,党的整个组织才会充满活力、才会具有很强的战斗力。(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崴 陈坚)


党员党龄为何从转正之日算起


  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在党成立初期,每一名党员党龄都不长。随着党的发展壮大,党龄逐步成为党员领导干部任职的一个重要条件。七大党章在第九条对党龄作了首次规定,即“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对省委或边区党委、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书记的任职条件加入了党龄要求(省委或边区党委书记要求有5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地委、县委、市委书记要求党龄3年,区委书记要求党龄1年以上)。八大党章基本沿用了七大党章关于党龄的规定,只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必须有5年以上党龄,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2年以上党龄,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5年以上党龄。十二大党章不仅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还首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40年以上的党龄”,并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成员的党龄作了规定,即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除了十四大党章删去了关于中顾委的相关规定外,十二大党章中关于党员党龄的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算党龄。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虽然预备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和正式党员一样,但预备党员在党员权利方面和正式党员不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像正式党员一样参与党内事务。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党龄与党籍的区别。党龄是一种时间概念,是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所经历的时间。党籍是一种身份概念,即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有了党籍。正式党员既具有党籍,也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然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东方)


申请入党为什么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那么,为什么申请入党时需要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一,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发展党员的优良历史传统。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对于入党手续,并没有明文要求党员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入党时还是要填写类似入党志愿书的表格,向党组织说明个人经历、入党志愿等情况。随着党发展党员的手续日趋严格,到党的七大召开时,填写志愿书已经成为党员入党的必经手续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更加注意对新党员质量的审查,接收党员的手续更为规范。1951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接收新党员手续的规定》中指出,党的组织应告诉入党申请人,要老老实实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规定了入党志愿书式样。1952年,中央组织部启用了新的入党志愿书,要求全国党组织统一使用。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出现了关于入党志愿书的规定,即“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同他进行详细的谈话,并且对于他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关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议,进行负责的审查。”首次规定填写入党申请书是党员入党的重要手续,这为此后历次党章所采用,延续至今。十二大党章对接收党员的手续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统一的入党誓词。从1983年开始,中央组织部正式启用了在扉页上印有入党誓词的入党志愿书,在全国统一使用。2004年,中央组织部对入党志愿书封面及栏目设置作了调整,在封面上新增了党徽图案,并一直沿用至今。


  第二,填写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加入党的必经程序之一。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加入并被党组织同意接收为党员的主要依据,是履行入党的重要手续。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按照规定,只有经上级党委预审通过,认为党支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格、规范,且已经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中由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填写的栏目,详细记载了申请人入党时党组织对其审查的全部过程,它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入党志愿书与入党申请书不能等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入党申请书主要是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加入党组织和希望得到党组织帮助、教育心愿的书面材料,《入党志愿书》则是入党申请人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并经过上级党组织的预审,认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才能填写的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的提交要早于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人只有提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过一定的入党程序之后,才可以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体现了对党忠诚老实。入党志愿书是党员重要的历史档案材料,是个人档案的重要部分。入党志愿书包含发展对象的个人信息、入党志愿、本人经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需要发展对象自己填写的栏目,通过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可以了解入党人的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掌握其对党组织的认识程度和入党动机等,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不仅是入党申请人所必须履行的入党手续,更是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一次考验。入党申请人在填写时,应根据要求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


  由此可见,填写入党志愿书,对于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纯洁党的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最近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了重温入党志愿书的活动。重温入党志愿书,把入党志愿书作为一面镜子,认真回顾入党后走过的人生历程,看看自己是不是真正实践了入党誓言,想一想自己有没有忘记入党初心,有没有辜负党组织的希望,照一照自己在党性修养和工作生活中还存在哪些不足,重新唤起入党时的激情,时刻警醒,从而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东方 陈坚)


为什么要年满十八周岁才能入党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为什么党章规定申请入党者要年满十八岁?这一规定又是从何时开始的?下面,我们结合党的历史和党章的发展历程,对上述两个问题做一下解答。


  党成立初期,各项规章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党员标准还比较笼统,对入党者的年龄并没有明确规定。1927年6月,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这是党章第一次对入党者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实行多久,一年后,六大党章即取消了这一规定。1945年6月,七大党章又重新规定了入党者的年龄,即“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1945年5月14日,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对这一规定作了说明:“一个人一般地要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针对已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但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如果党组织认为“不接收入党就有所损失”的话,可以“特殊地接收其为候补党员”,但必须在满十八岁以后,才能转为正式党员。此后,以十八岁作为入党者的最低年龄限制,为历届党章所沿用。


  在革命战争年代,陈丕显、萧华等几个比较著名的“红小鬼”,入党时都不满十八岁。陈丕显13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时才15岁。萧华12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0年3月被调入中国工农红军,7月,萧华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只有14岁。虽然年龄小,但“红小鬼”们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革命斗争水平却不低。陈丕显13岁便在家乡福建上杭县从事共青团的创建工作,18岁已经成为共青团闽赣地区中心县委书记,19岁成为共青团赣南省委书记。萧华13岁便担任少共兴国县委书记,17岁被任命为少共国际师师政治委员,其组织才能深得毛泽东称赞。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宪法》规定,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一个人在十八岁以后,才具备了比较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治判断能力,在思想和政治上才比较成熟,才能确定自己的政治信仰、终身奋斗目标和志向。党章规定入党者必须年满十八岁,这既符合宪法对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也是党提升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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