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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中国式新时代的公关人,奋力推进高质量社团跨越式发展。新时代、新思想、新目标、新征程。上饶市公共关系协会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各界恭贺新春,祝龙年吉祥,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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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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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 西 省 上 饶 市 公 共 关 系 协 会 章 程
 (经2016年5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上饶市公共关系协会,(简称上饶市公关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Shangrao 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SRP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中,从事信息传播、风险沟通、形象构建和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中,从事公共关系教育研究机构及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广泛性的社会组织。目的是致力于开拓和发展上饶市的公共关系事业,开展公关行业管理,积极参与和组织本地以及国内外公共关系活动,弘扬上饶民族文化,展现上饶民族的辉煌成就。为营销城市形象,树立城市品牌,让上饶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上饶;积极地为上饶市大中小型企业,培养公关人才,建立公关机构,为企业打造产品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让上饶市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国内外行业机构输送公关职业人才,并为海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进入上饶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宣传、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道德文明新风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全社会公共关系行业人员讲文明、有道德、树新风;繁荣和促进上饶市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遵循“让世界了解上饶,让上饶走向世界”这一核心宗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经上饶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上饶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上饶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上饶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协议、协定和有关文件。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8号(明星广场)三栋二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加强对国内外公共关系最新动态的收集研究,抓住党、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关系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二、制定公共关系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从事公共关系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公共关系行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作好公共关系行业管理工作;
三、发挥公共关系信息传播、危机沟通、形象构建和关系管理四大功能,组建公共关系信息网络,监测社会环境、收集信息,为本市及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形象设计、公共关系咨询,发挥中介服务作用;建立公共关系传媒宣传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媒宣传活动,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音像影视资料作品,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增强市民的公共关系意识;
四、开展公共关系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公共关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职业化的高级公共关系人才,逐步形成一支优秀的公共关系人才队伍。
五、做好组织和吸纳会员工作,管理会员,提升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组织的凝聚力。
六、广泛地开展公共关系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的联系、交流、参与国内国际公共关系组织及其活动,不断扩大上饶市及其公共关系事业的国际影响;
七、配合党和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的公共关系业务活动。在政府与行业、企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在上饶市与国内外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建立与发展各区县市公共关系协会组织,协调公共关系组织间的关系,促进各级公共关系协会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合,推动上饶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各区县市公共关系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咨询、中介、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引进人才、技术、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
九、依法维护公共关系组织、会员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学校及从事传播媒界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五 凡热爱社会主义,热心公关事业,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公共关系理论与实践,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 要有入会介绍人;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铜制团体会员牌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经常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讲座,研讨会,专业培训班等活动。
(五)免费阅读协会的机关报公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可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招商引资项目,危机事物的处理,各种活动的方案策划及广告设计,公关人员代培训输送,产品促销等多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一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公共关系职业道德,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不得传递虚假或未经检验的业务信息,不得接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有损于社会道德的委托业务,坚决反对庸俗关系学,反对一切借公共关系或协会之名,履行有损于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若有违反,经协会查实立即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 费;
(二)捐助或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公关咨询服务活动,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5月28日上饶市公共关系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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